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周继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东,周继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55号原告王文东,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继明,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东与被告周继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继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本院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王文东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