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继忠与埃德汉·哈力要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继忠,埃德汉·哈力要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69号申请人:陈继忠,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埃德汉·哈力要拉,男,哈萨克族,农民。申请人陈继忠与被申请人埃德汉·哈力要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沙湾农商银行账户卡号为×××存款160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马洪东、何存红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96**号、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96**号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埃德汉·哈力要拉在沙湾农商银行卡号为×××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马洪东、何存红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96**号、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196**号房产证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