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部国华申请执行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部国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部国华。被执行人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国华申请执行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宝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