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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怀俭与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贮木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俭,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房君生,职务场长。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平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8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重新立案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