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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运通与王永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李运通,男,1960年1月3日出生。被告王永魁,男,1950年5月5日出生。原告李运通诉被告王永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被告设在孟州市许村的工地干活,2013年8月26日18时许,原告在拆除模板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为赔偿一事已经贵院判决。因需取出内固定于2014年11月3日至11月8日在孟州市中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361.95元。为维护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61.95元、护理费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50元,以上合计4901.95元的70%为3431.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运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