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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军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涉刑初字第001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棋,农民。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军棋故意伤害一案的起诉。审判长  王晓玲审判员  刘宝钢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