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诉海口明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管辖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海口明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5号金章华府5A室。法定代表人:张跃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明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明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澄迈县福山镇的潇湘农资店供应化肥,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可查明,双方的交易方式为原告送货到店,同时合作协议落款注明乙方(即被告)所在地为澄迈县福山镇。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澄迈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hgzoy0jhblf35rhjxr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符晓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严曼芬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