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99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95年7月8日,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委托代理人康秀洪,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生于1988年2月7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祝恒井审 判 员 谢世强人民陪审员 李玉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