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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方人省与林贝、陈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人省,林贝,陈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233号原告方人省。委托代理人徐明聪,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贝。被告陈加月。原告方人省与被告林贝、陈加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林贝、陈加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人省委托代理人徐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贝、陈加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6月16日,被告林贝向原告方人省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林贝与被告陈加月于2011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贝、陈加月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人省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林贝、陈加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