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金某,女。被告彭某,男。原告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定于同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