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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金某,女。被告彭某,男。原告金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定于同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