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陈伴强、广西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陈伴强,广西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北大路216号。负责人易小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伴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北大路三支粮食局安置楼2-301号。法定代表人高秀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伴强及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伴强及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伴强及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21×××68)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凭祥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21×××68)的存款,冻结金额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