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世刚与博爱县磨头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刚,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磨头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博爱县磨头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爱县磨头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