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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梁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22000元及价值7000元金项链一条。该案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