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建湖县宏大油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宏大油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超,市民。被执行人王永祥,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超、王永祥银行存款88426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王苏广执行员 韩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