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焦坤裕与阚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39-1号申请人:焦坤裕。被执行人:阚振。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阚振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阚振存款90451.58元(本金86200元,违约金13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24.08元,申请执行费1227.5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