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542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新华,系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营者:谢长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简称开心果音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马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鸟人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新华到庭参加诉讼。开心果音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鸟人公司诉称:鸟人公司对涉案《两只蝴蝶》、《我要抱着你》、《小眼睛的姑娘》、《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吹眼睛》、《杯水情歌》、《宝贝》、《长发》、《丽丽》、《幸福誓言》、《突围》、《生日》、《如果你嫁给我》、《飞吧,美丽的蝴蝶》、《笑容》、《无情的背叛》、《我要唱》、《蹦蹦吧》、《啷咯情歌》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开心果音乐会所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且未经许可进行营业性播放,侵害鸟人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开心果音乐会所: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开心果音乐会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两只蝴蝶》、《我要抱着你》、《小眼睛的姑娘》、《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吹眼睛》、《杯水情歌》、《宝贝》、《长发》、《丽丽》、《幸福誓言》、《突围》、《生日》、《如果你嫁给我》、《飞吧,美丽的蝴蝶》、《笑容》、《无情的背叛》、《我要唱》、《蹦蹦吧》、《啷咯情歌》20首音乐电视作品(简称《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众多作品,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该专辑封套上注明“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2015年3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接受鸟人公司的申请后,公证人员与鸟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包河大道交口东北、一栋楼顶标有“合肥市少年宫包河苑分校”、“开心果量贩KTV”文字的建筑物东侧、门头标有“开心果KTV”文字的营业场所,进入上述入口乘坐电梯到达三楼,在当面办理开包房手续后,共同进入标有“302”的包房,对鸟人公司的工作人员逐一播放包括《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60首作品同时录像的过程进行公证,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封存,并制作(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公证书内附有消费票据载明金额为218元,支付的公证费为2100元。鸟人公司认为开心果音乐会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经庭审比对,(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光盘中《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播放的截屏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与《好歌天天唱》合辑中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拍摄画面、歌词、旋律一致。另查明,鸟人公司基于(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取证的60首音乐电视作品,分成三案向开心果音乐会所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好歌天天唱》合辑、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开心果音乐会所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涉案《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依据《好歌天天唱》合辑上载明的著作权人信息,能够认定鸟人公司系《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具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开心果音乐会所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KTV点唱系统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两只蝴蝶》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使用费,该行为侵害了鸟人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鸟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心果音乐会所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开心果音乐会所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综合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经营场所的规模、位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并考虑鸟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在基于(2015)皖合元公证字第5011号公证书所提起的三起案件中均摊,本院酌定开心果音乐会所在本案中向鸟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两只蝴蝶》、《我要抱着你》、《小眼睛的姑娘》、《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吹眼睛》、《杯水情歌》、《宝贝》、《长发》、《丽丽》、《幸福誓言》、《突围》、《生日》、《如果你嫁给我》、《飞吧,美丽的蝴蝶》、《笑容》、《无情的背叛》、《我要唱》、《蹦蹦吧》、《啷咯情歌》20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元,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开心果音乐会所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