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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忠聪犯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忠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35号罪犯谢忠聪,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南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3.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忠聪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其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12月23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2015)莆刑执字第437号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忠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4.4分。2012年度、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谢忠聪财产性义务未履行到位,而月均消费额高,建议扣减幅度。本院认为:罪犯谢忠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忠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