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金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79号罪犯黄金波,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南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桂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金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8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7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9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9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78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金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57.8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金波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鉴于该罪犯系累犯,且未作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