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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项烈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50号原告:张项烈。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项烈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项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项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张项烈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