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项烈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50号原告:张项烈。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项烈与被告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项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项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张项烈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