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90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双方当事人已在河南省民权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