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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恢62尹强与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强,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尹强,身份证×××,男,汉族,黑龙江省北大荒农垦麦芽有限公司司炉工,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五道街19-7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中天富城6号楼2单元1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707楼1单元1层5-6号。法定代表人付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62号尹强与哈尔滨中天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51.17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