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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佳填与深圳市罗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陈佳填,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深圳市罗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657。法定代表人许于勤。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佳填与被告深圳市罗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