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汪作伟、汪明静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祥,系该局科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汪作伟。被执行人汪明静。被执行人汪大斌。被执行人汪建国。被执行人汪大桥。被执行人汪光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汪作伟、汪明静、汪大斌、汪建国、汪大桥、汪光耀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经审查,发现涉案处罚决定书系2015年7月6日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被申请人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2015)第14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