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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于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