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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崔X诉赵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44号(2015)建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崔X,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XX,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职员。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XX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