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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诉前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唐春针未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春针,陈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诉前保字第156号申请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唐春针,女,1975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申请人陈治江,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唐春针未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义务,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春针、陈治江名下2579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治江在金融机构9201128000566856xxxx账号上的存款2579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翠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