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679号原告方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欣辉人民陪审员 方伟雄是名陪审员宋世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