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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执民字第2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楼有龙、竺圣爱与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有龙,竺圣爱,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桐执民字第2065-4号申请执行人楼有龙。申请执行人竺圣爱。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应建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桐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委托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别克牌SGM6515ATA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010168,车架号为LSGDC82D8AE017080,排量为2490ML,仪表显示里程168016公里,车辆出厂登记日期为2010年3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4月30日)进行价格评估。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中正鉴评2015第14-B004号鉴定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56943元,司法处置价为45554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姚海芬(公民身份号码××以830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别克牌SGM6515ATA车辆一辆以8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姚海芬(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买受人姚海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姚海芬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