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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豹与陈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豹,陈洪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董豹。被告陈洪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豹与被告陈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交纳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