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豹与陈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豹,陈洪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董豹。被告陈洪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豹与被告陈洪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交纳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