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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行立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对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行立字第4号起诉人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宋同显,系厂长。被起诉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浑江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云鹏,系局长。本院收到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被起诉人为白山市八道江区建设福利汽修厂办理的2206021940258号营业执照年检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于2004年颁发的2006021940258号营业执照,起诉人现在起诉,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对白山市建华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成艳审判员  张振良审判员  李贵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