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莉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莉,女,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海阳路215弄14号303室。委托代理人马晓卉,甘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住所地:甘泉县下寺湾镇。法定代表人刘志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莉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卉与被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的委托代理人贾耀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退还上诉人李莉。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溪函甘泉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是关于上诉人应回厂上班的时间点,你院认为上诉人未交纳管理费,即应当回厂上班,否则单位可以依照制度作出处理。未交管理费是否就产生应当回厂上班的法律后果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二如果以单位通知上诉人回厂上班为时间点,就要审查单位是否通知,通知的方式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包括处理决定是否送达上诉人。三、被上诉人单方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规章制度应经过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的规定,能否作为处罚依据,应进一步查证核实。三是上诉人于2011年6月3日向被上诉人缴纳的21444元中是否包括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的管理费,原审法院应予以进一步审查核实。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