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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某1、陆某某与徐某某、姚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陆某某,陈亚飞,徐某某,姚某2,姚裕忠,姚裕兵,姚陆军,姚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6532号原告姚某1,男,193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陆某某,女,193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陈亚飞,女,成年,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惠丰村*组。被告徐某某,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姚某2,男,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姚裕忠,男,成年,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永村*组。被告姚裕兵,男,成年,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新永村*组。被告姚陆军,男,成年,住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惠丰村*组。被告姚3,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陆某某诉被告陈亚飞、徐某某、姚某2、姚裕忠、姚裕兵、姚陆军、姚3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生活有着落不需要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赡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