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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田辉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辉,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1068号原告田辉,女,汉族。被告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本院在审理田辉诉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辉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