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碧英与周佳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英,周佳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694-2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英,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周佳樑,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碧英与被执行人周佳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告周佳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碧英借款人民币9921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921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限止)。被告周佳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碧英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18元,由被执行人周佳樑负担。因被执行人周佳樑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碧英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佳樑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浦尾巷某号某小区某楼某单元的房屋,本院随即作出(2015)台执字第16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房屋产权,并发现目前该房屋涉及异议登记且正在另案诉讼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周佳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上述房屋涉及异议登记且另案诉讼中,目前等待另案诉讼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代理审判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