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姚钦福与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福,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姚钦福。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上林湾村。负责人:陈伟仁,该校校长。被告: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上林湾村。负责人:陈伟仁,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钦福与被告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钦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钦福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