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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姚钦福与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钦福,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姚钦福。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上林湾村。负责人:陈伟仁,该校校长。被告: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上林湾村。负责人:陈伟仁,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钦福与被告浙江省仙居县教师进修学校、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仙居学院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钦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钦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钦福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