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立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立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410号原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李瑞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奎和,男,1970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洋,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被告张立阳,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原告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与被告张立阳(以下称姓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奎和、吴洋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立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亚公司诉称:2009年4月16日,凯亚公司作为出卖人,张立阳作为买受人,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外墙面归于全体业主享有,张立阳不得封闭阳台,不破坏外墙面的整体外观。2010年3月28日,张立阳入住涉案房屋后,未经凯亚公司及其他全体业主的同意,擅自封闭阳台,且使用的材料及样式杂乱,破坏了房屋的外墙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影响了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他公共利益。故凯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立阳立即拆除擅自封闭的涉案房屋的阳台,恢复涉案房屋阳台原状。张立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凯亚公司与张立阳签订《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张立阳向凯亚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张立阳承诺不擅自封闭阳台,不破坏外墙面的整体外观。同日双方还签订业主临时公约,约定张立阳不得堵塞任何窗户或封闭阳台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协议签订后,山水文园公司向张立阳交付了涉诉房屋,张立阳入住后,将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了封闭。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业主临时公约、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凯亚公司与张立阳签订的《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张立阳封闭阳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凯亚公司要求张立阳将阳台封闭部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立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二期X号房屋阳台封闭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立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甄玉斌代理审判员 赵 靓代理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