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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俊虎与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27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虎。被执行人刘海生。张俊虎与刘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宣县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5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海生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92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江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