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孝忠、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孝忠,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潘孝忠,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0384-X),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尤敏,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潘孝忠与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敏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圣坤借款本金84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敏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2015年5月11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敏名下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此外,被执行人山东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房地产项目中部分房产已由本案执行申请人诉讼保全,目前为登记状态,尚未办理房产产权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