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起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起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525号罪犯谢起林,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福建省宁化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1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赔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420215.43元。其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履行数额低,不予减刑。本院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且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财产性义务数额高而履行低,月均消费额偏高,且系“三类犯”,建议扣减幅度。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违规3次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7.4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起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起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