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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梅家宇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家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309号原告梅家宇。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原告梅家宇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家宇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家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家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家宇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