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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高功峰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高功峰电动自行车修理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宁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会,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高功峰电动自行车修理部,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实际经营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高功峰电动自行车修理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30元,减半收取587.65元,由原告什马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