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景元等与蔡亚君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春娣,曾梦情,曾银,曾楠,曾优清,缪清闲,蔡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3353号案外人邵景元,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缪春娣,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梦情,女,2008年6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缪春娣(原告曾梦情之母),1990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银,女,2010年1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缪春娣(原告曾银之母),1990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楠,男,2013年7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缪春娣(原告曾楠之母),1990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优清,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缪清闲,女,1968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蔡亚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缪春娣、曾梦情、曾银、曾楠、曾优清、缪清闲申请执行蔡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外人邵景元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邵景元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孙 瑜人民陪审员 王兴旺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