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云波与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波,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80号原告王云波被告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齐王路,组织机构代码:58308951-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波诉被告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原告名下大众轿车、案外人曲骁勇名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名下大众轿车,查封曲骁勇名下轿车;二、冻结被告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