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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高金满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满,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高金满,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安次区。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姜素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满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经与被告杨某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28日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满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高金满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