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高金满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满,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高金满,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安次区。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姜素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满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经与被告杨某已达成调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28日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满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高金满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