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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慎川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33号李慎川:你因与赵昆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烟民一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以原一审审理中出庭的证人赵海修、王淑兰的证言虚假,现提供3个新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一审审理中,你主张你购得西武宁村北五楼西楼房一幢,与赵昆修口头约定将该房屋租赁给赵昆修居住使用,请求赵昆修从涉案房屋中搬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据法律规定,你作为原告,应当负有关于你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已与赵昆修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因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你的主张,故你要求赵昆修搬出涉案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