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娄希旺、刘淑琴、娄德伟、娄希义、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希旺,刘淑琴,娄德伟,娄希义,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季,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娄希旺,男,住平原县。被告:刘淑琴,女,住平原县。被告:娄德伟,男,住平原县。被告:娄希义,男,住平原县。被告:刘杰,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娄希旺、刘淑琴、娄德伟、娄希义、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