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与李清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李清海,马荣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7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颜卫明。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海,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马荣梅,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县支行诉被告李清海、马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