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春仁与马骏、张跃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春仁,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冯群,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骏,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羊区。被告张跃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羊区。委托代理人雍永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刘飞,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春仁与被告马骏、张跃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张春仁于2015年10月28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春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张春仁。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春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