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00047号原告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农业银行南江支行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7140657-7。法定代表人鲜虎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7楼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00895-2。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官桂天下”商住楼14套住房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南江县华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新区庙子磅“官桂天下”商住楼2号楼房号8-2(面积114.83㎡)、房号8-3(面积125.6㎡)、房号8-5(面积125.62㎡)、房号7-4(面积102.09㎡)、房号7-5(面积125.62㎡)、房号6-2(面积114.83㎡)、房号3-4(面积102.09㎡)、房号5-4(面积102.09㎡)、房号5-3(面积125.60㎡)、房号4-3(面积125.60㎡)、房号4-5(面积125.62㎡)、房号3-1(面积114.83㎡)、房号3-2(面积114.83㎡)和3号楼房号5-1(面积114.62㎡)共计14套住房予以查封,交由被告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和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