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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群与常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群,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高群,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常健,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6委207组4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群与被执行人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群与被执行人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杨立军执行员  张馥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